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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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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地址 |
宝应大道88号行政中心3区3楼 |
| ◆ 邮政编码 |
225800 |
| ◆ 联系电话 |
0514-8282719 |
| ◆ 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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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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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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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构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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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要职能 |
县纪律与县监察局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纪委、监察局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对县委、县政府全面负责。监察局仍属县政府序列。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主要职能有:
1、主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 其他规章制度,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各部门任命 其他人员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县政府颁发 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乡镇党委和县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和县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上报对这些违纪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纪检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中复杂的案件。
4、负责初步核实同级党委或它的成员违反党的纪律的情况,并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向上一级纪委报告接到的对下一级党委(党组)及其成员的检举控告。
5、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违犯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犯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作出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律和规定程序办理);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受理监督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6、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
7、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9、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监察工作及其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有关党政法规的实施办法。
10、会同县有关部门和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组织设置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考察基层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人选,负责对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各部门纪检组、监察室的干部进行考察了解,提出任免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11、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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